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03号原告:李雄飞,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昕昱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里严村。
法定代表人:谢显军,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李雄飞诉被告绍兴昕昱发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李雄飞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雄飞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雄飞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