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930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信贤文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莹莹,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王营刚日用杂品超市。
住。
住所地临朐县城南关村民主路西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24MA3G2D9E5U。
负责人:王营刚。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王营刚日用杂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