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尚明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繁,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高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信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平老奶奶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京行终96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义信诚公司申请再审称,1.义信诚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699036号“虹奶奶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标识见附图)与高平老奶奶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470377号、第1996176号、第3675502号、第7249234号、第12068521号、第8002493号、第13792437号商标(即引证商标一至七,标识见附图)不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呈现徽章形象,整体设计成圆形,圆形底色加上弧形排列的小五角星,内部的人物呈现活泼可爱的老顽童形象,人物下方是三个汉字。
引证商标一是汉字和拼音上下排列的纯文字商标;
引证商标二是图形与文字呈上下分离状态排列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人物的头部尤其是头发和发箍的设计,使人物呈现出较强的民族特点;
引证商标三是两个汉字;
引证商标四是三个汉字;
引证商标五是五个汉字和相应拼音;
引证商标六是一个处于站立状态的人物形象,围着围裙竖着大拇指,围裙上印有两个汉字,整体呈现的是一个厨娘形象;
引证商标七是三个汉字。
诉争商标非常见组合,表达七彩美好的含义。
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奶奶”“老奶奶”属常见词语,“何记老奶奶”只是添加了姓氏,“怪奶奶”的含义不明。
2.诉争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上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引证商标一至七中仅有引证商标二、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牛奶制品,高平老奶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牛奶制品上实际使用了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
即使“老奶奶”商标在“加工过的花生;
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知名度仍不能延续至其他引证商标上。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且“奶奶”属于常用词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请求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45945号关于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高平老奶奶公司提交意见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虹奶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奶奶”,且均从左至右横向排列,均表示对老年妇女的称呼,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零售小吃,属于日常消费品,消费对象基本相同或存在大部分重合,且多置于超市、零售店的零食区域,销售渠道相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高平老奶奶公司的“老奶奶”系列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积累了较高知名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作出大量裁定,认定包含“老奶奶”或“奶奶”的商标与高平老奶奶公司的“老奶奶”系列商标构成近似,依据商标审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无效。
请求驳回义信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加工过的花生;
加工过的瓜子;
松子;
香榧;
榛子;
开心果;
糖炒栗子;
加工过的杏仁;
精制坚果仁”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奶油(奶制品);
食品果冻;
牛奶制品”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精制坚果仁;
加工过的花生;
加工过的瓜子;
加工过的松子;
加工过的开心果;
糖炒栗子;
开花豆;
熟制豆;
五香豆;
熟芝麻”商品上。
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精制坚果仁;
加工过的花生;
加工过的瓜子;
加工过的松子;
加工过的榛子;
加工过的开心果;
糖炒栗子;
开花豆;
五香豆;
熟制豆”商品上。
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牛奶制品;
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
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精制坚果仁;
加工过的花生;
加工过的瓜子;
加工过的松子;
加工过的开心果;
糖炒栗子;
开花豆;
熟制豆;
五香豆;
熟芝麻”商品上。
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加工过的花生;
牛奶制品;
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
由此可见,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无不当。
诉争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呈圆形,内部由11颗小五角星、人物头像及“虹奶奶”文字构成。
11颗小五角星呈弧形排列,与位于下方的“虹奶奶”文字围成一个圆形,人物头像位于圆形中部。
引证商标一由汉字“老奶奶”与拼音“laonainai”上下排列而成;
引证商标二由老奶奶头像与汉字“老奶奶”构成;
引证商标三由汉字“奶奶”构成;
引证商标四由汉字“老奶奶”构成;
引证商标五由汉字“何记老奶奶”与拼音“HEJILAONAINAI”上下排列而成;
引证商标六由老奶奶图形及图形中央的汉字“奶奶”构成;
引证商标七由汉字“怪奶奶”构成。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奶奶”文字。
“奶奶”一词一般用来指代祖母或与祖母辈分相同或年纪相仿的妇女,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具有显著性。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均为“奶奶”。
同时,高平老奶奶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老奶奶”系列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加工过的花生;
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因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误以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来源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义信诚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义信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