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知民终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市陆城本色休闲娱乐厅。
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乡路**。
经营者:张艺萍,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华,男,1980年4月3日出生,该娱乐厅员工,住湖北省宜都市。
上诉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都市陆城本色休闲娱乐厅(以下简称本色娱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知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色公司与本色娱乐厅庭外和解,本色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本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本色娱乐厅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同意其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知民初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