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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宜都市陆城本色休闲娱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知民终1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宜都市陆城本色休闲娱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宜都市陆城本色休闲娱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知民终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市陆城本色休闲娱乐厅。

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乡路**。

经营者:张艺萍,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华,男,1980年4月3日出生,该娱乐厅员工,住湖北省宜都市。

上诉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都市陆城本色休闲娱乐厅(以下简称本色娱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知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色公司与本色娱乐厅庭外和解,本色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本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本色娱乐厅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同意其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知民初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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