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6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云飞,女,汉族,1993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高云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