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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高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高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高云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65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云飞,女,汉族,1993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高云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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