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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金聚仓烟酒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260号
案件名称卫东区金聚仓烟酒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卫东区金聚仓烟酒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卫东区金聚仓烟酒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黄金路中段路北。

经营者:张友仓,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卫东区金聚仓烟酒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4知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东区金聚仓烟酒店以已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卫东区金聚仓烟酒店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卫东区金聚仓烟酒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卫东区金聚仓烟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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