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1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嘉联合手机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澜大道**兴万达广场101,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L64891837B。
经营者:罗颂宏。
被告:罗正顺,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嘉联合手机店、罗正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