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332号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阳光时代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42425551K。
法定代表人:史和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城市西城区母婷鞋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中段路南公疗医院东10米92411481MA45YM2U21。
经营者:母婷,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被告:乐糖光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91110108085471476Y。
法定代表人:徐秀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西城区母婷鞋店、乐糖光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其诉讼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8,77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