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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666号
案件名称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66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赵景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牌阿胶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民初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福牌阿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皖16民初191号民事裁定,指令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

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辖区,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本案为一般商标权侵权案件,并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25日,福牌阿胶公司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第1907434号“福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福牌阿胶以其过硬的品质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先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济南老字号”、“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福牌阿胶公司经调查发现,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场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阿胶糕侵犯了福牌阿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福牌阿胶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场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1907434号“福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场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判令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场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管辖则依照地域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第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确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以进行驰名商标认定,而对不涉及驰名商标专门保护的,则无需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可依据其他对商标专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予以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据此,跨类别保护是驰名商标较之与其他普通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以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若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无需对所诉被侵权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本案中,福牌阿胶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阿胶糕”与该公司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在案件审理中无对案涉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必要,不涉及驰名商标保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本案为商标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案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均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福牌阿胶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以其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福牌阿胶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民初1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娟 书记员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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