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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焕宏与广东阿拉咪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868号
案件名称卢焕宏与广东阿拉咪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焕宏;广东阿拉咪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68号原告:卢焕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东,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阿拉咪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飞。

原告卢焕宏诉被告广东阿拉咪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卢焕宏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焕宏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卢焕宏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焕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1.04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65.52元,由原告卢焕宏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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