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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尧宇与义乌市屹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旗盛缝纫机械厂、吴维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419号
案件名称林尧宇与义乌市屹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旗盛缝纫机械厂、吴维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尧宇;义乌市屹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旗盛缝纫机械厂;吴维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19号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屹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吴某1,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东莞市寮步旗盛缝纫机械厂,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挺丰科技园B区二楼。

经营者:付胜,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镇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众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林尧宇与被告义乌市屹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吴某1、东莞市寮步旗盛缝纫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日立案。

原告林尧宇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三项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原告又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尧宇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尧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尧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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