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85号 原告:谢苏娟,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程嘉炜,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乐优家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天健创意园)******(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H1YJ1K。
经营者:陈晓梅,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谢苏娟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乐优家五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苏娟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乐优家五金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1日,原告谢苏娟以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乐优家五金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谢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苏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苏娟负担。
原告谢苏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