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51号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常教居委会兴业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熊泰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祥年鸿木工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侧国际木工城西便基3号展厅之三。
经营者:梁卫楷,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被告:徐汉龙,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祥年鸿木工机械经营部、徐汉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送材机的送料轮弹升装置,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19年*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佛山佳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