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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2224刑初12号
案件名称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突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检察院;张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内2224刑初1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现住浙江省嘉兴市。

辩护人孙某,内蒙古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突检公刑诉〔2019〕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微信名“幸运的2018”,支付宝名“伟成商贸183XXXX****”)与连某(另案处理)联系,多次以转账的方式从连某处低价购买假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393350元。

张某将所购买的假牛栏山陈酿白酒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进行销售,向刘某2销售假牛栏山陈酿白酒116112元;

向王某销售假牛栏山白酒70120元钱;

向陈某销售假牛栏山白酒120260元;

向纪某销售假牛栏山白酒355150元,销售金额达661642元,获利26829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0月23日到突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向突泉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于2020年7月3日向突泉县法院缴纳非法所得款218292元,合计2682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注册商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包装物鉴定书、授权委托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价格表、营业执照、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安部指定管辖批复、张某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证人连某、王某、刘某2、陈某、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661642元,销售金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且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8292元,予以追缴,由收缴机关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范春发人民陪审员 李春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可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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