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91号 原告:陈玉秋,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义乌市逸轩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
法定代表人:刘瑞霏。
原告陈玉秋与被告义乌市逸轩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秋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6月28日,原告陈玉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玉秋负担。
原告陈玉秋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