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7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许莹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江口社区江峡大道18号。
经营者:许晶莹。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市许莹副食店(经营者许晶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2021年3月25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枝江市许莹副食店(经营者许晶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