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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嵊州市春源化妆品店、张仁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嵊州市春源化妆品店、张仁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嵊州市春源化妆品店;张仁明;姜妹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4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春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鹿山路**鹿山广场1-93、1-134。

经营者:姜妹英。

被告:张仁明,男,194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姜妹英,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盐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嵊州市春源化妆品店、张仁明、姜妹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2020年7月17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春源化妆品店、张仁明、姜妹英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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