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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执834号
案件名称执行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834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阳光五金建材批发部:关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阳光五金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834号。

执行标的为:1、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支出)7000元;

2、支付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5元;

3、承担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阳光五金建材批发部经营者黄位温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7155元,其中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已将案款710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8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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