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34号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深业物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街道南太路**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4Q6X2E8Y。
法定代表人:陈新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奇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玲,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3853元。
2020年7月15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1份,承诺为上述财产保全行为承担保险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湘市宝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385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