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06号 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塘坑联益街****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智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怀狮趣文网络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网商产业园**。
经营者:何忠煌,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怀狮趣文网络日用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5日,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