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2953号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9。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龙,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白塔寺乡高松村**,被告:蚂蚁借呗(深圳)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丁头村**606一社会信用代码:×××D67。
法定代表人:李大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辉,广东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大龙、蚂蚁借呗(深圳)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签收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等材料。
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首次缴纳诉讼费,缴费失败后,未在7日内进行再次缴费。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15日及2020年7月17日四次在深圳市财政局非税管理系统查询案件缴费情况,均显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