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民初6663号之七 申请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梅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峰,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胡瑞生,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申请人:毕艳金,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胡瑞生、毕艳金、黄灵玫、胡柳明、广州同仁中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胡瑞生、毕艳金、黄灵玫、胡柳明、广州同仁中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胡瑞生名下所占有的位于…房的产权份额,被申请人毕艳金名下所占有的位….的产权份额,被申请人毕艳金名下所占有的位于…..房的产权份额。
现申请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申请人胡瑞生名下所占有的位于….产权份额;
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毕艳金名下所占有的位于…..产权份额;
三、继续查封被申请人毕艳金名下所占有的位于…..房的产权份额。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