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执保1039号之一申请人: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楼****。
法定代表人:卢艳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卢艳伟,男,生于1973年10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
被申请人:池会英,女,生于1977年1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
申请人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卢艳伟、池会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鲁0181执保10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卢艳伟、池会英银行存款50万元。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优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卢艳伟、池会英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