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421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富兴文化用品商行。
住所地:三站市场(前进。
住所地:三站市场。
经营者:钱廷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富兴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