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三站富兴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4219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三站富兴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三站富兴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421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富兴文化用品商行。

住所地:三站市场(前进。

住所地:三站市场。

经营者:钱廷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富兴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