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8184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办公楼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U。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昭辰,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均荣,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恒威玩具分行,住所地:惠州**********458、459号,注册号:441********3821。
经营者:张剑威,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992,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恒威玩具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恒威玩具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