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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洞口县成龙珠宝店、吴赛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79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洞口县成龙珠宝店、吴赛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成龙珠宝店;吴赛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79号之一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成龙珠宝店,工商注册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兴旺超市内,实际经营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栗山路兴旺超市一楼。

经营者:吴赛军。

被告:吴赛军,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公司)与被告洞口县成龙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

2020年6月30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吴赛军为本案被告。

原告中国黄金公司诉称,原告对请求保护的“中国黄金”系列商标具有合法在先权利,原告通过对该系列商标多年、持续的宣传使用,累计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在经营行为中使用或突出使用的含有“中国黄金珠宝”及“中国黄金”字样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其行为已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在《潇湘晨报》及《邵阳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吴赛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宁乡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被告洞口县成龙珠宝店和吴赛军涉嫌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湖南省洞口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吴赛军要求移送其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赛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又如审 判 员  袁文革审 判 员  廖莎菲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肖丹秀代理书记员  王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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