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61268号原告:刘青山,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涛,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爱读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青山诉被告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港湾公司)、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爱读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读教育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青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涛,被告互联港湾公司、被告爱读教育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青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5531121号“IEDU”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网站域名、网站宣传、微信公众号和线下培训、展会活动中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
2.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3.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5万元;
4.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51052元(包括律师费,系风险代理,其中基础费用5000元,其余费用按执行标的额支付,公证费37072元,交通费3219.5元,住宿费3150.35元,餐费296元,公杂费181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教育工作者,提出中国个教理念,并注册了第5531121号“IED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
十多年来多次组织举办个性化教育学术论坛、IEDU教育峰会、IEDU京津冀学智联盟等会议,多次荣获表彰和荣誉称号。
原告定期主办“IEDU个性化教育俱乐部”会联体、校联体等活动,参加人员至全国范围,并在IEDU图书馆、音乐会、教育俱乐部等方面举行了诸多活动。
经过长期使用,“IEDU”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悉,与原告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自2016年10月以来,原告发现二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教育、培训、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活动中及网站域名中广泛使用与“IEDU”商标近似的“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使用行为包括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规模较大,影响广泛,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原告曾向二被告发送律师函,二被告置之不理,仍于2019年4月13日至14日期间举办“2019国际教育网·国际教育展暨国际教育论坛”,并发放印有“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的宣传资料,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原告知悉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执法部门现场查处、制止了二被告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被查处后,仍然在培训活动和教学服务中使用“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致使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共同答辩称:二被告已经停止线上、线下所有的侵权行为。
“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EDU”为教育的通用英文缩写,不是涉案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原告将“I”作为“individual”即“个别化”的简称,二被告将“I”作为“international”即“国际”的简称,二者的含义明显不同。
涉案标识还有中文部分与之相对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即可将其与“IEDU”商标区分。
“IEDU”商标没有知名度,显著性并不强,读音和含义可以使人产生很多联想。
原告提供传统教育的课后辅导服务,是传统的家教中心,二被告提供国际教育、出国、移民等服务的机构,二者完全不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二被告依法享有涉案域名的所有权,并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二被告网站中发布的均是与国际教育有关的内容,与原告提供的服务不同,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恶意,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二被告使用“×××kids”“×××china”注册微信号是将“×××”作为“国际教育”的简称,与提供的服务形成对应关系,并没有将“×××”作为商标使用。
原告起诉之后,二被告已经停止“×××kids”公众号的使用,未再使用该公众号发布消息。
“×××kids”“×××china”系二被告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号名称,对应的昵称是“国际升学中心”和“选校专家”,一般消费者在搜索公众号时会使用中文进行检索,因此不会造成混淆。
且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与国际教育相关,说明二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传统的家教服务完全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与涉案商标专用权和使用相关的事实第5531121号“IEDU”商标的注册人为刘青山,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培训、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节目制作、翻译、文娱活动和提供体育设施,该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09年10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6日。
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刘青山享有涉案商标的合法权利,但认为“IEDU”为通用名称。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刘青山提交了如下证据:1.《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17年1月5日、2月14日,刘青山分别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河北省个别化教育协会及邯郸市个别化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二被许可人)在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类别上使用“IEDU”商标。
许可期限分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许可费用为50万元每年。
2.会员教育培训读本,证明河北省个别化教育协会自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组织多次培训活动,并在发行的培训读本上使用“IEDU”商标。
3.宣传单,证明二被许可人开办辅导班,并在宣传单上使用“IEDU”商标。
4.网页打印件,证明二被许可人分别组织、举办第7届、第8届“个性化教育创新论坛”“个教投资项目分享会”“中国个别化教育一对一个教中心”“IEDU明师佳教在线节目”“2017IEDU个教校本题库出版首发式”“京津冀IE**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展”“河北省个别化教育协会同京津冀相近学会科技创新智库联盟”等活动,并在嘉宾签到表、嘉宾证、展板、横幅、推拉门贴纸以及会议材料等多处突出使用“IEDU”商标。
5.授课协议、收据、荣誉证书、课时确认单、办学许可证及教学宣传资料打印件,证明二被许可人自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开办培训机构并招生,获得“家长满意品牌”“诚信品牌”等荣誉,在授课协议、授课证、教辅材料以及颁发的荣誉证书等处使用“IEDU”商标。
6.河北省教育厅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同意邯郸市个别化教育中心冠名“河北”的批复》以及邯郸市教育局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关于对个别化中心进行业务管理的批复》,载明河北省教育厅同意邯郸市个别化教育中心冠名“河北”。
冠名后,承担着河北省IEDU国际教育交流、培训的部分任务。
7.www.china×××.cn网打印件及ICP备案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www.china×××.cn网站的备案主体为邯郸市个别化教育中心,审核通过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
该网站首页使用“IEDU”商标,标注“致力于打造国际性的IEDU个教产业IEDU峰会IEDU教育展”。
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辩称刘青山使用涉案商标组织过的活动、会议均是同行之间的交流活动,无法证明涉案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刘青山是个别化教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和成立者,不能证明二被许可人实际支付许可费用以及实际开展培训、授课等活动。
刘青山提供的是传统教育服务,系一对一形式的课外辅导,二被告提供的是国际教育服务,二者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邯郸市教育局文件中关于国际教育的内容系刘青山为本案诉讼添加。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刘青山提交(2018)厦鹭证内字第56234号公证书,证实其于2018年12月6日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公证。
根据公证书记载,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www.×××kids.com点击进入“IEduKids国际课程”网站,进入的页面左侧突出标注“IEduKids”字样,页面中使用白色较大字体标注“IEduChina国际课程中心”字样,蓝色字体标注“IEduKids国际课程”字样,页面右侧为在线报名表。
页面中有幼儿预科课程、幼儿国际课程、小学国际课程、中学国际课程等课程介绍。
页面底端“关于我们”载明“IEduKids国际课程是爱读教育公司以IB国际文凭组织课程大纲为架构……推出的最适合中国孩子学习的国际课程”“国际教育网IEduChina是中国国际教育门户平台”。
通过该网站的“在线课堂”栏目可免费领取、预约IEduKids在线课堂课程。
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www.×××school.com点击进入“IEduSchool出国考试中心”网站,进入的页面中载有“托福VIP精品系列课程”“托福小班精品系列课程”的课程类型、课程规模、针对学生类型、免费预约试听、在线咨询等介绍内容以及“名师风采”栏目,页面底端“关于我们”栏目载明“IEduSchool出国考试中心为所有有着进入世界一流的大学教育抱负的学生提供专业的托福、雅思等一系列的培训课程,个性化定制课程,为日后孩子的留学道路打下基础。
”经查,上述网站的主办单位均为爱读教育公司,审核时间均为2018年8月6日。
刘青山提交(2018)厦鹭证内字第56235号公证书,证实其于2018年12月6日申请公证。
根据公证书记载,在浏览器的搜索框输入“IEdu”,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的“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网站首页,页面左侧较大字体突出使用了“IEduChina”标识,页面标题栏有学校、校园资讯、留学资讯、出国考试、家长、活动、直播、公众平台、招聘、IEduSchool、国际课程中心和IEduKids等栏目。
其中,“学校”栏目项下共包括825条国内国际学校搜索结果,每条结果均包括学校介绍、办学优势等介绍内容,并可点击免费预约看校。
页面右侧的“最新资讯”刊载了“第一期IEduKids国际化教育分享会圆满结束!
”的图文介绍内容。
网站的“美国课程”栏目项下有雅思、托福等课程介绍以及师资介绍。
网站的“关于我们”栏目载明“互联港湾公司旗下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页面底端载有IEduChina出国考试中心福田区世纪汇校区和南山区时代广场校区的地址,以及互联港湾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的“家长”栏目项下刊载了多篇文章,显示2018年12月6日刊载了标题为“IEduKids感恩节party,一场暖心的聚会!
”的文章,文章标签为“IEduKids”。
网站的“活动”栏目项下刊载了多篇关于举办活动的宣传文章,其中包括IEduChina2019国际教育展暨国际教育论坛北京站、深圳站的图文介绍,介绍中突出使用了“IEduChina”字样。
网页中可见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举办了多场教育论坛、在线讲座等活动,均在活动名称前、活动中使用了“IEduChina”字样。
经查,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互联港湾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
经查,×××china.com网站的域名持有人为互联港湾公司,生效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
×××kids.com和×××school.com网站的域名持有人均为爱读教育公司,注册日期分别为2017年9月2日及2017年2月28日。
刘青山提交(2019)厦鹭证内字第88409号、88410号公证书,证实其于2019年10月31日申请公证。
根据公证书记载,在“搜狗微信”的搜索框输入“IEDUKIDS”,显示搜索结果为“IEduKids”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的微信号亦为“IEduKids”,点击进入,显示“账号主体”为互联港湾公司。
浏览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显示该公众号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标题为“叮咚!
爱读星来啦!
!
!
”的文章,载明“IEduKids国际课程现正式升级为爱读星国际课程”,文末使用“IEduKids国际课程”标识,载有爱读星国际教育家长群的微信二维码,以及南山区时代广场校区、福田区世纪汇校区以及福田区滨河大道校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该公众号于2019年3月31日发布“放假通知”,使用“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和“IEduKids国际课程”标识。
该公众号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了标题为“IB英语”的配图文章,载明“IEduKids国际课程为了让孩子们更多的接触到真正的全外教国际课程,推出了2至8岁少儿国际英语课程详情…”,并有关于课程设置、师资等介绍,文末载有报名的优惠信息以及南山校区和福田校区的地址介绍。
此外,该公众号发布了多篇关于学员结业、被国外学校录取、课程开班以及校区开业的宣传文章,文章中均使用了“IEduKids”标识,部分文章同时使用“IEduChina”标识。
2020年4月18日,原告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证实“IEduKids”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已变更为“国际升学中心”,微信号仍为“IEduKids”。
2020年4月18日,原告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证实在“搜狗微信”的搜索框输入“×××-china”,显示搜索结果为“选校专家”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的微信号为“×××-china”,“微信认证”为互联港湾公司。
点击进入该公众号,浏览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显示其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了标题为“北京多所国际学校汇聚在此!
用4小时完成几十次‘实地探校’”的宣传文章,文章内容系“2019年国际学校择校展暨国际教育论坛”活动参展学校、展会时间、地点等的介绍,文末载有中国国际教育网的文字介绍、咨询热线以及“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选校专家”的二维码,下方标注“选校专家小助手(IEduChina_1)。
该公众号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4月13日发布了多篇关于举办论坛、分享会等活动、开设课程、放假等的宣传文章,在文章中均使用了IEduChina、IEduKids标识。
刘青山提交(2018)厦鹭证内字第88408号公证书,证实其于2019年10月31日申请公证。
根据公证书记载,登陆美团网首页,点击页面上端的“切换城市”,选择“深圳市”,在进入的页面的搜索框中输入“IEDUchina国际课程”,显示搜索结果为“IEduChina国际课程中心(南山茂业时代店)”,评分为4分,1人评论,点击查看详情,进入的页面显示该机构还有IEduChina出国考试中心(福田华强北店)分店。
依次浏览该二机构详情,显示IEduChina出国考试中心(福田华强北店)评分为4.1分,评论人数为7人。
该二机构均可以在线预约试听和团购、购买课程。
“商户简介”中均载明创立时间为2007年,商户介绍均载明“IEduKids国际课程中心隶属于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查看“官方相册”,显示二机构均使用了前台背景板标注“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出国考试中心”的宣传照片。
返回美团网首页,搜索IEDUkids国际课程,搜索结果包括IEduKids国际课程和IEduKids国际课程中心(福田联合广场店)。
点击查看IEduKids国际课程中心(福田联合广场店)详情,显示该机构评分为0分,无评论,亦可在线预约试听和团购、购买课程。
“商户简介”中亦载明该机构创立于2007年,商户介绍亦为“IEduKids国际课程中心隶属于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该机构所售课程的宣传图片中使用了IEduKids标识。
刘青山提交(2018)深证字第179067、179068、179069号公证书,证实2018年12月18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刘青山分别来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座裙楼A201FQA201AA201Q商铺、深圳市福田区的世纪汇广场2501F商铺、深圳市南山区茂业时代广场的21G、19E商铺进行拍照。
根据公证书记载,联合广场A201FQA201AA201Q商铺的墙壁上较大字体标注“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国际课程中心”,世纪汇广场2501F商户名称为“中国国际教育网”,前台背景板较大字体标注“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出国考试中心”,茂业时代广场21G商户名称为“IEduKids国际课程中心”,前台背景板较大字体标注“IEduKids中国国际教育网国际课程中心”。
该三商铺均在关于开设课程的宣传板、海报、易拉宝以及地垫等处突出使用了“IEduChina”“IEduKids”标识。
该三商铺设有教室,摆放了课桌、椅子以及黑板等教具。
茂业时代广场19E的商户名称为“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前台背景板较大字体标注“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出国考试中心”。
原告主张被告在上述地址突出使用“IEduChina”“IEduKids”标识开展招生、培训和宣传等教学活动,侵害其商标权。
刘青山提交(2018)深证字第179070号公证书,证实2018年12月28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刘青山来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科大厦16楼、22楼的商铺进行拍照。
大厦的指示牌显示16F商户名称为互联港湾公司。
根据公证书记载,该大厦22楼商铺的前台标注“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
原告主张互联港湾公司实际在22楼商铺办公,使用“IEduChina”标识开展经营活动,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刘青山提交(2018)深证字第16538号公证书,证实2018年11月17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刘青山来到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6号北京中关村皇冠假日酒店三层皇冠宴会厅举办的“IEduChina2019国际教育展暨国际教育论坛北京站”现场办理签到、领取材料、参加活动,并进行拍照。
根据公证书记载,该活动的指示牌、展板、签到牌、PPT以及现场发放的平台手册、服务手册、参展指南、日程表等处均使用了“IEduChina”标识。
日程表的“联系我们”部分标注“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网址以及互联港湾公司的地址。
平台手册、服务手册的“关于我们”部分均载明“IEduChina中国国际教育网是中国国际教育综合门户网址,提供关于国际教育的实用、全面、极具价值的信息……”。
依据上述证据,刘青山主张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在核准使用的相同服务上使用了与“IEDU”商标近似的“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刘青山还主张二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提交如下证据:1.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载明申请人爱读教育(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的“IEDUKIDS”商标与刘青山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IEDU”商标近似,决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2.刘青山曾于2019年1月26日向二被告寄送过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刘青山主张二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仍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对侵犯IEDU商标专用权案件查处情况的函》,载明“刘青山在1997年4月依法发起了个性化教育协会,并于2006年申请注册了IEDU商标。
会议已成为我省的一个品牌。
”4.京工商海处字【2019】第8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互联港湾公司在活动中使用IEduChinaIEdukids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权利人所拥有的IEDU商标近似,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互联港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互联港湾公司已缴纳罚款。
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实际使用了“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及收到律师函,但辩称其开展国际教育相关的课程,“IEDU”系国际教育“internationaleducation”的简称,其使用涉案标识具有合理性,且通常与“国际课程”“出国考试中心”等字样一并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侵权,且其线上、线下均已经停止使用“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
刘青山主张二被告仍未变更微信号,且使用涉案标识的宣传文章亦未删除。
三、与被告抗辩有关的事实庭审中,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认可其法定代表人相同,股东亦有相同,二被告共同提供国际学校的入读培训、选校咨询等服务。
二被告辩称“IEDU”系通用名称,与原告之间并无稳定的对应关系,二被告的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深证字第150075、150073、150074号公证书,证实爱读教育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公证,对其委托代理人通过搜狗、百度搜索引擎搜索“IEDU”“IEDU刘青山”并浏览搜索结果的过程进行公证保全。
根据公证书记载,登陆百度网首页,在搜索框输入“IEDU”并点击查询,搜索结果包括网易网、腾讯网刊登的文章。
其中网易网的新闻栏目刊登了标题为“IEDU什么意思?
国际教育就业方向有哪些”的文章,载明“IEDU是国际教育的简称…”。
腾讯网刊登了标题为“IEDU什么意思?
国际教育就业前景怎样?
”的文章,载明“其实IEDU是国际教育的英文缩写…”。
通过百度网搜索“IEDU刘青山”,显示搜索结果与原告及涉案商标均无关。
登陆搜狗搜索网首页,在搜索框输入“IEDU”并点击查询,搜索结果包括“IEDU的相关内容-知乎”“IEDU-搜狗百科”“新加坡教育网”等。
依次点击浏览,显示有网友在知乎网发布了“IEDU是什么的简写?
”的问题,用户名为“面向朝阳”的网友于2019年1月29日发布了“IEDU,是internationaleducation的简写,意思为国际教育…”的回答。
“IEDU”的搜狗百科载明“IEDU,是internationaleducation的简写,意思为国际教育…”。
新加坡教育网的网址为www.×××.sg,网站刊登了关于新加坡留学的相关介绍内容。
2.关于IEDU和国际教育的介绍文章打印件,包括:(1)中国教育网:IEDU国际教育就业方向有哪些,称“IEDU是国际教育的简称”;
(2)凤凰网安徽频道:IEDU什么意思?
国际教育就业前景怎样?
,称“其实IEDU是国际教育的英文缩写…”;
(3)中国新闻网:IEDU是什么,国际教育都学些什么?
,称“很多家长都会问IEDU是什么?
IEDU是国际教育”;
(4)北方网:国际教育快速发展的背后有哪些乱象需要注意?
,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团队,以抢注IEDU商标维权的名义,来威胁国际教育培训机构索要高额赔偿。
而IEDU作为国际教育(internationaleducation)的英文缩写,在教育行业内和社会已达成广泛共识”以及粉笔教育网、环球网、深圳教育在线网等刊登的类似文章。
3.网页打印件,证实通过百度网、搜狗搜索网分别搜索“×××个性化教育论坛”“×××教育峰会”“×××个性化教育俱乐部”“×××刘青山”显示的搜索结果均与原告及“IEDU”商标无关,原告并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开展活动,未与涉案商标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4.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实百度翻译和金山词霸均将“IEDU”翻译为“国际教育”。
刘青山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表示百度网与搜狗搜索网的搜索结果不具有权威性,原告已将“IEDU”商标授权案外人实际使用,将原告与涉案商标并列搜索无意义。
网络文章的内容和来源无法核实,且部分发生于原告起诉后,不能证明“IEDU”系通用名称。
原告已就翻译问题向百度翻译和金山词霸投诉。
2020年4月21日,本院当庭组织双方进行勘验,登录百度翻译和金山词霸,输入“IEDU”后均没有查询到翻译内容。
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提交了北京前景远大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汇世(深圳)教育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化技术培训行业协会等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的申诉书,以证明多家单位认为“IEDU”是教育行业的通用名称,商标权人不应排除他人的合理使用。
刘青山表示涉案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申诉书与本案无关,仅为申诉人的个人观点,不具有客观性,且集中发生于原告起诉后。
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提交了国际教育网主页的打印件,以证明被告的服务对象是需要接受国际教育的群体,为其提供入读培训和选校咨询等服务,不会与原告的商标造成混淆。
刘青山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主张被告在网站域名及网站宣传中使用“×××”标识构成侵权。
四、其他事实关于律师费,刘青山提交了《风险委托代理人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支付律师费,基础费用为5000元,约定其余部分收到案件回款后按比例再行支付。
关于公证费,原告提交了8张公证费发票,证实其为本案支付公证费37072元。
此外,原告提交发票证实其支付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以及委托河北贝努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投诉、公证联络、协调的费用18100元,刘青山在本案中共计主张维权合理开支151052元。
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认可《风险委托代理人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但是其他费用无法核实是否系为本案支出,且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过高。
刘青山还提交了其与案外第三人签订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解协议书》,主张其就相同情况的其他案件和解金额为53万元。
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辩称该协议与本案无关。
经查,爱读教育(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将名称变更为爱读教育公司。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决定书、公证书、公函、合同、律师函、发票、宣传单、办学许可证、申诉书、网页打印件等为证,本院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案的法律适用,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
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12月6日,在案证据证明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自《商标法》修正之前即已使用被诉标识,且不能证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因此,本案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注册人对其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刘青山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第41类教育、培训、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对“IEDU”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刘青山主张互联港湾公司进行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举办的展会中使用“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爱读公司教育公司在举办的培训活动中使用上述标识,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二被告认可其共同提供国际教育服务,故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均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证据显示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以较为醒目的方式在开办校区的前台、宣传板、海报、举办展会的指示牌、展板、PPT、手册以及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突出使用了“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系出于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首先,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看,“IEDU”为臆造词,无固定含义,该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核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而且,涉案商标经过原告的二被许可人的持续使用,其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二被告辩称“IEDU”为通用名称,本院认为,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
从功能来看,通用名称和商标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同,后者用于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不同。
司法实践中,认定通用名称时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
3、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4、民意调查等消费者认知。
本院认为,从通用名称认定的目的和作用来看,其认定标准应主要落实在公众消费者对该名称现状的认知上。
本案中,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IEDU”已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特别是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将“IEDU”等同于“国际教育”,本院对二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其次,从标识的近似程度看,二被告使用的“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中“China”“Kids”“School”均有固定的中文翻译,起到识别来源作用的是“IEdu”,而“IEdu”与原告的涉案商标“IEDU”除其中两个字母大小写有差异外,均相同,据此,本院认定二被告使用的三标识与“IEDU”商标属于近似标识。
再次,二被告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提供的教育服务上,系在与刘青山的涉案商标服务类别“教育”“培训”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了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最后,从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来看,由于涉案商标经过原告的二被许可人的持续使用已经与原告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行为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建立联系,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认为原被告之间有联系,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定二被告的涉案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使用的“×××school.com”“×××kids.com”“×××china.com”域名侵犯其涉案商标权一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判断某一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同时就上述四项条件进行考察。
只有在二被告之域名注册、使用行为同时具备上述四项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其构成侵权。
就条件四而言,如构成侵权,需认定二被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原告的证据显示,二被告对其注册的涉案域名均进行了实际使用,结合双方实际经营情况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在注册涉案域名时明知原告的涉案商标,进而故意注册涉案域名,亦无法证明二被告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原告商标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
此外,在案证据未显示,二被告在其相关域名注册后有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在此情况下已无需对条件一、二、三再予以评述。
本院无法认定二被告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
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对“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刘青山依法享有的“IEDU”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二被告辩称其已停止侵权,但其未举证证明其线下的教育、培训活动中已停止使用涉案标识,且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标识的文章仍未删除,故本院对二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二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展会活动以及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中使用“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停止使用“×××china”“×××kids”作为微信号。
关于刘青山要求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鉴于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互联港湾公司、爱读教育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1.原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原告提交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以50万元的许可使用费,将涉案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证明了涉案商标具有一定价值,但该许可费包含了涉案商标的全部注册类别,而本案二被告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且原告未提交许可使用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故本院参考涉案商标的实际许可使用费作为酌定赔偿的依据;
3.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既包含线上网页宣传,也包含线下使用,侵权范围较广;
4二被告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未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再支持。
关于刘青山主张的合理开支,本院对刘青山主张的公证费因其提交了公证书及发票,本院全额支持,对其主张的律师费及其他维权费用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酌定,本院对其合理开支共计支持5万元,对刘青山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爱读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刘青山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爱读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刘青山经济损失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以上共计25万元;
三、驳回原告刘青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8元,由原告刘青山负担2408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爱读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