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拓疆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皮具城****。
经营者:赵望云,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慈溪市汇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师桥火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虞亚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拓疆百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慈溪市汇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拓疆百货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一审第三人慈溪市汇丰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其与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拓疆百货商行进行了庭外和解并已履行的事实,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知民初6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雨花区拓疆百货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