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463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小方格服装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名店坊购物城一层内38、40、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L46。
经营者:王文丽,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2*3*****,港澳通行证件号码:M***1,澳门身份证件号码:1***(5),公民身份号码:440************08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斗门区井岸小方格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