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18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睿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杭州路**和盛公馆**2403> 法定代表人:陈金艳。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睿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睿趣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