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088号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东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26492737A。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强,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总经理。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其已与被告张志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2020)皖01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