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104号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东港花园。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海琴,女,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琴、被告上海寻梦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