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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萍与深圳市尊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448号
案件名称周萍与深圳市尊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萍;深圳市尊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刘海东;李志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48号原告:周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尊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C。

法定代表人:李×兰。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4。

经营者:喻×珍。

被告:刘海东。

被告:李志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与被告深圳市尊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刘海东、李志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05××××.1)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周萍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周萍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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