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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林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53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林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林玉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3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玉珍,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淘宝网店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林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林紫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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