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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民初7561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7561号起诉人: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茶滘桃湾工业厂房自编******。

法定代表人:林小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冬柳,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7月15日,本院收到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对吴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提起诉讼称,起诉人系第20899265号“兴汇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过起诉人的使用,已形成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吴红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站上开设“培林中考体育跳绳”网店,其未经起诉人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及宣传的“跳绳”上使用“兴汇海”标志,构成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吴红在侵权产品的销售、宣传界面突出使用起诉人的企业宣传片片段,且截取的片段中有突出起诉人企业名称“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文字,并在侵权的产品包装袋、产品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指向起诉人的信息,其行为进一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侵权产品是来源于起诉人的产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寻梦公司对吴红在其运营的拼多多商城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未进行审核,并对其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人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吴红自判决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宣传使用侵害第20899265号“兴汇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现有库存和回收已销售的侵权产品;

二、判令吴红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使用起诉人的企业宣传片、“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令寻梦公司删除侵权产品的购买链接并披露销量;

四、判令吴红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等),寻梦公司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吴红、寻梦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本案两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分别在广西××及××海市长宁区,该址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

其次,根据起诉人现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反映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在本院管辖范围内。

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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