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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847号
案件名称陈剑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剑鑫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8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剑鑫,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5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剑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剑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起,被告人陈剑鑫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GUCCI”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某楼,存储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钱包。

同年4月22日18时许,陈剑鑫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钱包一批。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价值人民币1068550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剑鑫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陈剑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剑鑫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剑鑫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剑鑫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剑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起,被告人陈剑鑫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GUCCI”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某楼,以帮助同案人送货的方式存储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钱包。

同年4月22日18时许,陈剑鑫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钱包一批。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价值人民币10685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剑鑫的供述;

被害单位代表戚某某的陈述;

证人王某的证言;

辨认材料;

涉案假冒商标品牌的钱包、卡包照片;

作案工具涉案手机、电梯门禁卡照片;

涉案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场地承包使用协议书、租金收据复印件;

广州市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委托授权书》等材料;

价格认定结论书;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搜查笔录;

涉案视听资料;

到案经过;

被告人陈剑鑫的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剑鑫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剑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剑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陈剑鑫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陈剑鑫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剑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钱包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等物(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侃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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