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伟,男,1992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人王伟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会,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连三,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址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人徐连三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闪闪,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徐连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张会、被告人徐连三及其辩护人郭闪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伟从他人处购买并在长丰县销售假冒古井、口子窖系列品牌白酒。
其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徐连三假冒古井、口子窖品牌白酒42450元,销售给周某假冒古井品牌白酒6660元,销售给张某假冒口子窖品牌白酒4500元,以上销售金额共计53610元。
自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徐连三将从王伟处购买的假冒古井、口子窖品牌白酒,销售给田某、李某1、蒋某、权某、方某、李某2、储某、郝某、陈某、徐某、付某、江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66900元。
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双墩镇××小区附近将徐连三抓获,并对其位于长丰县双墩镇瑞徽苑x幢xx房屋进行搜查,现场查扣古井献礼216瓶、古井五年150瓶、口子窖五年151瓶、口子窖六年28瓶、销货清单若干张。
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双墩镇××小区附近将王伟抓获归案,并对其驾驶的苏A×××××面包车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古井献礼40箱、古井五年1箱、口子窖五年19箱。
经商标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扣的古井、口子窖系列白酒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汪某、周某、张某、田某、李某1、蒋某、权某、方某、李某2、储某、郝某、陈某、徐某、付某、江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伟、徐连三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徐连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伟、徐连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王伟销售金额为53610元,徐连三销售金额为6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伟、徐连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伟、徐连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
1.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应当从轻;
2.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当庭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应当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
综上,本案中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十个月以下。
被告人徐连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1.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
2.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伟,属于立功,可从轻处罚;
3.自始认罪态度良好,无任何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2月12日,徐连三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被告人王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徐连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伟、徐连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徐连三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明徐连三到案后,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事实,可依法认定为立功,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伟销售53610元属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伟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伟自愿认罪,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连三销售66900元属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被告人徐连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徐连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王伟违法所得53610元、被告人徐连三违法所得669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扣押的假冒古井贡白酒、口子窖白酒及制假材料(详见扣押物品决定书)予以没收,未移送至本院由扣押机关长丰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晨 人民陪审员 茆雪梅 人民陪审员 朱先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玉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
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