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8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凯得力轴承总汇,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荷园北路。
经营者:姚振友,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凯得力轴承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