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2492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碧清,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告:淮滨县鑫隆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滨县固城乡固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K。
法定代表人:孔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尹碧清、淮滨县鑫隆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