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65号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茗,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宏辉文具店。
经营者:李长兵。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宏辉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