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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杨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2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杨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杨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154号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聚集区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149424147。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玲,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退还87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孟乐群 审判员  袁理想 审判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尹玉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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