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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清与中山市嘉美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宝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835号
案件名称文国清与中山市嘉美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宝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国清;中山市嘉美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宝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35号原告:文国清,男,苗族,1974年12月5日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军,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嘉美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被告:中山市宝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原告文国清与被告中山市嘉美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宝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一种旋转升降式茶水分离茶壶”,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文国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国清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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