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35号原告:文国清,男,苗族,1974年12月5日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军,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嘉美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被告:中山市宝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原告文国清与被告中山市嘉美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宝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一种旋转升降式茶水分离茶壶”,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文国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国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