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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兴正元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兴正元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陈荣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民初395号
案件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兴正元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兴正元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陈荣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正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兴正元商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陈荣荣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395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该公司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陈荣荣百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陈秀荣。

被告:西安兴正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宁,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兴正元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芸,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陈荣荣百货店、西安兴正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兴正元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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