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71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明杰,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南方化妆城形象店,经营场所:西三道街银河宾馆对过。
经营者:吴安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安,单位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德惠市南方化妆城形象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