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35号原告:广州科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友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广州科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友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所涉专利申请号为:CN******、名称为“缝纫机双头同步纠偏定位机构”,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广州科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科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