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2号原告:彭能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彩真,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彭能杰诉被告黄彩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牙签筒”】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彭能杰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彭能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能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彭能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