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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夏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37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夏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夏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37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晨,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360************0。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6月9日以目前无法确认夏晨实际户籍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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