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刑更86号罪犯袁景,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皖019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袁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9日进行了公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向东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王九霄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良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