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亨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社区南园路**南园新村**202。
法定代表人:张宝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战远,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宝源,男,汉族,1992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上诉人深圳市华亨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战远、一审被告张宝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华亨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华亨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华亨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华亨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华亨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