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8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福依斯卡化妆品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园****13-15、B-D8。
经营者:樊后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伟,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依斯卡化妆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8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依斯卡化妆品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